【Sarah Liu】評論
勞基法 B:§10 C:§57 D:§20
【Mida】評論
(A)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年資,應予扣除,不得併計
【Viola Chen】評論
不得解約不得扣除
【最愛小凱<3】評論
第 10 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第 20 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張燕盈】評論
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
【短腿泡芙】評論
第 10 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第 20 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111警特必正取上榜(已上】評論
A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年資,應予扣除,不得併計(你受傷在醫療期間被扣除年資 妳覺得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