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o Chen】評論
B,997,由被詐欺或脅迫之一方請求法院撤銷。C,990,已懷胎者,不得撤銷,以保護胎兒。D,1070,一經認領不得撤銷,以保護身份行為。
【黃俊】評論
(C) 已懷胎者,不得撤銷,以保護胎兒(D) 有血緣關係不得撤銷
【vic】評論
民法關於結婚撤銷的條文,是不是會因為改成登記婚而變得多餘呢?改成登記婚之後,未達結婚年齡,以及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戶政機關根本不會接受登記,所以根本不能合法結婚,也就不會有接下來可不可以撤銷的情況。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但書規定呢
【snoopy75smb】評論
(A)收養子女未得配偶之同意者,該配偶有撤銷權(O)(B)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結婚之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皆有撤銷權(X;僅被詐欺或脅迫一方)(C)未成年子女於懷胎後未經父母同意而結婚時,其父母有撤銷權(X;無撤銷權)(D)生父因被詐欺而認領有血緣連絡之非婚生子女者,生父有撤銷權(X;無撤銷權)民法 第 1079-5 條 (收養之撤銷及其行使期間)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
【最愛小凱<3】評論
第 980 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第 989 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短腿泡芙】評論
第 980 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第 989 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