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Chang Li】評論
(A)選項─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003號判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祇須具有誣告意思,及所告事實客觀上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完全成立。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再行起訴之規定,乃在限制檢察官於受理告訴人以同一事實再行告訴時,必須符合「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其一要件始能再行起訴,非謂告訴人必要提出符合該條件之證據方能向檢察官再為告訴。故在所誣告之告訴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以同一事實,基於使人受刑事處分為目的而再為告訴時,不論有無附加符合該條再行起訴之證據,...
【盧妍蓁】評論
A. 70年台上字第202號-刑法上之誣告罪,祇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虛構事實,一經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人亦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即應構成,並不以所訴事實須經法院為實體上之審理為要件。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C)誣告內容是否真實,應以行為人之主觀記憶作為判斷標準 以事實
【Jamie】評論
A. 70年台上字第202號-刑法上之誣告罪,祇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虛構事實,一經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他人亦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即應構成,並不以所訴事實須經法院為實體上之審理為要件。
【Alison】評論
(B)是因為誣告罪是侵害國家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