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en-Chang Li】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2 寄發黑函之行為,有可能涉及誣告罪,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有關誣告罪之敘述,何者正確?(A)無告訴權人所為之誣告,不構成誣告罪(B)一狀誣告數人,僅成立一個誣告罪(C)誣告內容是否真實,應以行為人

【評論內容】(A)選項─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003號判決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祇須具有誣告意思,及所告事實客觀上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完全成立。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再行起訴之規定,乃在限制檢察官於受理告訴人以同一事實再行告訴時,必須符合「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其一要件始能再行起訴,非謂告訴人必要提出符合該條件之證據方能向檢察官再為告訴。故在所誣告之告訴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以同一事實,基於使人受刑事處分為目的而再為告訴時,不論有無附加符合該條再行起訴之證據,仍無解於犯罪之成立。此與被誣告者不受有刑事訴追危險之情形(如行為不罰、無告訴權人之告訴、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等),並非相同,自不得比附援引。 →並非相同,前項事件無解於犯罪之.....

【評論主題】22 寄發黑函之行為,有可能涉及誣告罪,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有關誣告罪之敘述,何者正確?(A)無告訴權人所為之誣告,不構成誣告罪(B)一狀誣告數人,僅成立一個誣告罪(C)誣告內容是否真實,應以行為人

【評論內容】

 

(A)選項─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003號判決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祇須具有誣告意思,及所告事實客觀上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完全成立。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再行起訴之規定,乃在限制檢察官於受理告訴人以同一事實再行告訴時,必須符合「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其一要件始能再行起訴,非謂告訴人必要提出符合該條件之證據方能向檢察官再為告訴。故在所誣告之告訴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以同一事實,基於使人受刑事處分為目的而再為告訴時,不論有無附加符合該條再行起訴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