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司法院解釋,法律規定人民入出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予以刑罰制裁,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誠信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0249
統計:A(92),B(2320),C(29),D(736),E(0)

用户評論

Shen Lin】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五五八號解釋中華民國92年4月18日院台大二字第10407號解 釋 文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花花布布】評論

比例原則:1、目的正當性2、手段必要性3、限制妥當性適當性原則係指某法律作為手段可達到其目的之謂,是一種「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係;必要性原則係指在所有能夠達成立法目的之手段中,必須選擇予人民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是一種「手段與手段」之間的比較與選擇的關係;而狹義比例原則係指一個措施,雖然是遠成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不可予人民過度之負擔。對是否「過度的負擔」的考量當中,已賦予該手段一種價值,並提昇至目的的層次,作目的間的「利益衡量」,所以是一種「目的與目的」間的關係。

陳信宏】評論

自我檢討^^人民入出境 (B)比例原則

caramel517】評論

直接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