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非政黨推薦者,必須依連署方式始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並應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 100 萬元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A)相較於依政黨推薦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無須連署及繳交連署保證金之規定,顯與憲法平等原則有違
(B)此已侵害憲法第 45 條規定之總統、副總統被選舉權
(C)此為防止人民任意參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之適當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
(D)強制被選舉人先行負擔鉅額之連署費用,係對總統、副總統被選舉權之不當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有所違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1891
統計:A(827),B(75),C(6976),D(1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正副總統選舉與被選舉之資格條件、保證、解釋法令

用户評論

Chih Hui】評論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

Sarah Liu】評論

J468

林勳】評論

NO.468  VS  NO.340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目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為防止人民任意參選,耗費社會資源,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目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為防止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