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EBE】評論
釋字第573號解釋:監督寺廟條例規定,寺廟處份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屬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播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
【Vladimir Puti】評論
同為微憂青春日記書友告訴你,因為憲法既保障宗教自由,就不該對特定宗教的行為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
【阿四】評論
阿呀~真開心在這遇見微憂書友!!感恩唷~一起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