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嵐曦】評論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A) 第10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其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之規定。(B) 第28條第1項: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C) 第30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香港或澳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向經濟部或有關機關申請許可或備查;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D) 第32條: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經許可者,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波波】評論
易混淆法條比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香港或澳門居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