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嵐曦】評論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A) 第10條第1項:申請停留簽證目的,包括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核准之活動。(B) 第9條第1項:本條例第10條所稱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6個月之停留者。(C) 第11條第1項:本條例第11條所稱長期居留,指擬在我國境內作超過6個月之居留者。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D) 第14條:無國籍人士離開其所持外國護照之發照國,有喪失該國居留權之虞者,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不受理其簽證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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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是什麼樣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