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bb123】評論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同條第三項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Benbangbang】評論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戳章。第五款.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第六款.汙損或毀損護照。第七款.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