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嵐曦】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A) 第95條之3: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B) 第3條之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C)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是目前唯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而成立與運作的機構,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主管機關,接受政府委託與授權,直接與中國大陸就涉及公權力行使的事宜進行聯繫與協商,成為政府大陸工作體系中重要的一環。→與政府機關之關係為行政委託(D) 第3條: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Austin Chang】評論
C選項錯在 <委辦, 若改成 <行政委託 就沒錯
【Cindy Chang】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 條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1 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5-3 條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