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內政部移民署得對於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驅逐出境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B)公開發表有關兩岸統獨之言論
(C)未經許可入境
(D)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3315
統計:A(21),B(1022),C(22),D(8),E(0)

用户評論

Bao】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 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 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 居許可。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 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 民署得強制出境:一、未經許可入境。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 居許可。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Wei Wilbert】評論

口訣:入獄不罪安傷。  未經許可入境、逾期停留或撤銷停居定、目的不符活動工作、影響 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公務人員政治性公權力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