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何種情形,確可申請更改姓名?
(A)受宣告強制工作執行完畢
(B)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超過 3 年
(C)經通緝後現羈押中超過 8 年
(D)有期徒刑確定准易服社會勞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7845
統計:A(281),B(83),C(19),D(60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得申請更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之情事

用户評論

波波】評論

姓名條例  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C)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B),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D)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A)

Tseng Sandy】評論

姓名條例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lin】評論

請問意思是說假設有人被判刑,宣告緩刑、或可以易科罰金,這樣他是可以改名字的意思嗎?另外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的意思是,關完出來"之後"   的   "三年後"可以改名字?覺得自己理解力太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