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評論
姓名條例 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C)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B),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D)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A)
【Tseng Sandy】評論
姓名條例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lin】評論
請問意思是說假設有人被判刑,宣告緩刑、或可以易科罰金,這樣他是可以改名字的意思嗎?另外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的意思是,關完出來"之後" 的 "三年後"可以改名字?覺得自己理解力太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