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人兒大冒險 ʕ•͡ᴥ•ʔ】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17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波波】評論
(B)對待給付說nn 持此說者認為,公務人員與國家雙方成立近似民法第482條規定之僱傭契約,一方公務人員依約定期間提供國家服務,他方國家給付一定之報酬,此項國家給付之報酬,法定名稱即為俸給。就公務人員為國服務言之,國家應給與俸給,酬答其提供服務之辛勞。 換言之,俸給乃是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所得之報酬,為國家所 支付之對待給付。從現代化功利主義的觀點來看,此說法律關係單純,一方提供勞務,一方給付對價,其立論基礎源自於單純的利益交換,以服勞務交換等值的報酬。此外,按擔任職責程度相當的職位者,獲得相當幅度的俸給,亦符合俸給公平原則,即職位分類制所強調的同工同酬,計值給俸之原則。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俸給制度之法理探討 - 考試院 (馮惠平 著作)
【Jasper】評論
修法後之現行法條(反黃的部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937 Joy】評論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