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ry Chang】評論
所謂「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例如:信用卡會員郵購型錄、電話訂購商品、網路訂購商品…等。 所以,郵購買賣的特色在於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實際檢視商品,只能特過廣播、電視、傳真、目錄等方式對所欲購買之商品作大致的了解,但是卻無法獲得實際檢視商品的機會。
【陳鴻琩】評論
感覺區分就是有沒有看到實體,若有看到實體就是A,沒看到實體就是B,有錯誤請糾正
【波波】評論
104/06/17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11款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EX:在火車站被推銷保養品的帶到小房間推銷,簽下契約)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