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琪】評論
民法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林涓】評論
民法不承認養孫制度,子與孫同輩,有違倫常。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所以照4F說的,中間隔一輩就是輩分不相當,那麼若爺爺的哥哥要收養我也不行嗎? (直血1) (直血2) (直血3)我→爸爸→爺爺→阿祖 │ 爺爺哥哥(旁血4)另外,改編一下其他摩有的口訣收養~螃蟹遛鸚鵡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
【blabla】評論
感謝樓上的口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