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評論
民法第二編債(A)第三百二十條 (間接給付-新債清償)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B)第四百五十一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C)第三百四十四條 (混同之效力)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D)第三百十九條 (代物清償)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A)新債清償 -----指債務人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例如,債務人以支票代替現金之給付,係以支票之新債務清償舊債務。(B)更新 (X)(C)混同-----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而債的關係因而消滅的事實。例如,甲向其父乙借款1萬元,嗣後乙死亡,由甲單獨繼承,乙對甲的債權與甲對乙的債務,同歸於甲一人。 (D)代物清償-----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