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凱文(錄取107年初考一】評論
教唆之主觀要件需有雙重故意,亦即「教唆故意」及「教唆既遂之故意」。所謂「教唆故意」係指要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思之決定;「教唆既遂之故意」係指挑起他人犯罪意念之人對於犯罪結果要有所認識。此外,教唆犯的處罰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A)本來就想要教唆,也知道教唆之後的結果,而該結果確實發生,以既遂論。(B)本來就想要教唆,也知道教唆之後的結果,但該結果並未發生,以未遂論。(C)要確實去著手犯罪才有可能論罪。(D)教唆犯又稱「造意犯」,即創造犯意之人,如果犯意沒有產生,則教唆犯也無從成立。(相關資訊參照聯晟法網)
【陳仕賢】評論
所以正犯未遂 教唆犯論未遂?
【瓜瓜】評論
甲教唆乙殺A , 若未遂 , 是指 普通殺人未遂 之 教唆犯(教唆犯既遂)而非 舊法不罰之教唆未遂(B)被教唆人實施犯罪僅達未遂,完成教唆行為之教唆犯仍應論以既遂 依我見解是題目用字混淆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