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en Chiu】評論
一九四七年(民國三十六年)之「中華民國憲法」,基本上經政治協商會議修改而成,政治協商會議共修改五五憲草計十二項,並於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通過,而這十二項的修改後來變成為中華民國憲法的十二項指導原則,此指導原則於同年十一月十九日定案。其特色如下:(一)中央與地方均權的色彩較濃厚,所以將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明文列舉於憲法當中;(二)仿照德國在西元一九一九年制訂的威瑪憲法中有關於憲法的目標、憲法的任務,並將其明文規定於基本國策中;(三)行政院長在我國偏向內閣制,但為妥協國民黨孫文理論,因此無倒閣及不信任投票,所以又不像內閣制,此為妥協下的產物;(四)人民的自由權利明定於憲法中,採憲法直接保障...
【體能一定要過】評論
請問德國憲法結構是指??
【MidNight】評論
這題在A或C考慮,後來想到孫中山在日本留學..於是就選了日本,錯一題學一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