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en Chiu】評論
類推適用與類推解釋之不同:類推適用與類推解釋之不同在於後者為「法條文字解釋」之問題,其所涉及之對象為僅有法條文字之意旨之詮釋,而前者所指者,則為「法條與具體案例間之涵攝過程」,其所涉及之對象則顯然不單只有法條本身,亦會涉及具體之案例事實。(編按:王澤鑑老師認為實務上所用之「類推解釋」一語並不妥當,不宜再用。參考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頁311。)http://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1806-%E7%95%B6%E7%84%B6%E8%A7%A3%E9%87%8B%E3%80%81%E9%A1%9E%E6%8E%A8%E9%81%A9%E7%94%A8
【Fireman】評論
此出題有點矛盾,待高手求解。記得刑法為實體法,原則禁止類推,例外可類推適用於有利行為人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11F,(C)實體法及程序法皆可類推解釋----正確的選項。實體法,例如: 刑法=例外可類推解釋
【張家樂】評論
刑法的性格比較特別因為對於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影響最大,很多方面都被限縮且嚴格化刑法只是實體法的一種,只是原理原則比較特別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