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n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n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n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n已起訴者,不在此限。n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n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nita31518】評論
(A)民法294(B)民法195(C)民法484
【Diu】評論
人格權被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債權可得讓與或可不經債務人同意逕行讓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