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下列何種請求權,無二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A)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請求權
(B)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C)律師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D)醫生之診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5055
統計:A(963),B(197),C(322),D(164),E(0)

用户評論

張家樂】評論

(一般時效期間)原則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定期給付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消費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佛劍分說(鐵路事務上榜)】評論

A選項只說買賣標的物,未做其他說明。這個標的物有各種可能,所以不能套用[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A直接看成一般債權請求時限。

Diu】評論

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請求權,無二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