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2 下列債權,何者可得讓與或可不經債務人同意逕行讓與?(A)不作為債務之債權(B)扶養請求權(C)僱用人對受僱人之勞務請求權(D)已經起訴之人格權被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評論內容】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n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n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n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n已起訴者,不在此限。n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n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