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除非廣告另有聲明,原則上權利屬於行為人。
【波波】評論
民法第164條之1 (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