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評論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原則:第一點:不告不理原則(D),非經合法的起訴,縱使司法機關知有違法之案件,也不可以自動審理(C)。第二點: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法院不得再審理。第三點:不得拒絕審判原則(B),司法機關不得以法律未有規定,而拒絕當事人審判之請求。第四點:不得拒絕適用法律原則(A),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司法機關不得棄而不用。第五點:審判獨立原則,亦即審判不受任何外力干擾。第六點:審判需在法庭原則,亦即不得在法庭以外的地點為審理。
【yvggb929n】評論
小疑惑,但不是有告訴乃論這種原則嗎?我以為告訴乃論就是不告不理OAO?若有人願意解惑先感謝!!!
【Sin Pin Yang】評論
回11F看C選項為審理,告訴乃論 一旦有人提告,檢察官就得啟動偵查非告訴乃論的話,是一旦檢察機關知悉有犯罪事實時可主動偵查 (刑訴228第一項)偵查跟審理為不同的概念,如果檢察官未提起訴訟(告訴),此為程序不合法,當然法院也就無從審理囉。個人推論的方式~有錯請指正
【如有販賣解答請通知我】評論
同上非告訴乃論是指檢察官主動偵察並非馬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