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許妙鈴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核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修正生效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公文連結可以點這裡歐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三、下列學校教師:(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八、海洋漁撈工作。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