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sa0104】評論
A.由立法院補選B.聲請司法大法院審理
【Hui】評論
(一)缺位憲法 第 49 條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第7項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8項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二)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 第9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