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合法停留幾年,且每年居住超過幾天,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得申請在臺居留?
(A)合法停留 3 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183 天
(B)合法停留 5 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3 個月
(C)合法停留 3 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120 天
(D)合法停留 5 年,且每年居住超過 270 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9241
統計:A(194),B(8),C(6),D(385),E(0)

用户評論

【用戶】惜兒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2款

【用戶】shien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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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6 條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二年以上。二、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三、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四、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