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某國中生因經常逃學,結識犯罪組織成員,依法律規定令入少年感化教育機構施以感化教育,於該機構感化教育期間不得外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少年非刑事犯,令入感化教育機構並非拘禁,不得主張人身自由
(B)感化教育機構係提供少年居住之場所,與人格自由發展無關
(C)題示之感化教育制度妨害人身自由,應予全面廢除
(D)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限制經常逃學虞犯少年人身自由,不符比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6801
統計:A(462),B(85),C(16),D(1425),E(0)
用户評論
【蛇】評論
釋字第664號【解釋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