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珍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準正 →非婚生子女,父與母結婚(1064)(B)收養 →1072(C)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1065)(D)領養→透過法律認可,建立親子關係
【用戶】Ba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A)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B)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C)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