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依法應如何處理?
(A)無須繳納在大陸地區取得之稅額
(B)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且無相關抵免規定
(C)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者,無須繳納所得稅,但須提供相關納稅證明
(D)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惟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6567
統計:A(23),B(46),C(62),D(460),E(0)

用户評論

【用戶】Hao-Wei Chen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四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注意:若為港澳所得則免稅 港澳條例第28條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已繳納-扣抵)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免納所得稅。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前項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