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o-Wei Che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7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依法應如何處理?(A)無須繳納在大陸地區取得之稅額(B)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且無相關抵免規定(C)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者,無

【評論內容】第二十四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注意:若為港澳所得則免稅 港澳條例第28條

【評論主題】二、公務人員應重視行政倫理,其內涵為何?行政倫理責任的實踐策略又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評論內容】

敢問樓上在戶所工作的大大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有到四十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