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njour7073】評論
刑法第19條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刑法第87條第一項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評論
就想是精神有問題的人所以要施以監視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