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
(B)訊問時,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有必要,應予拒絕
(C)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利誘、詐欺之方法為之
(D)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其不符之部分,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3789
統計:A(15),B(905),C(7),D(97),E(0)

用户評論

【用戶】Je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97條第2項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用戶】bonjour7073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97條 (A)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B)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反面解釋:有必要,『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98條(C)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第2項(D)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