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被告犯下列何種罪名,經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得上訴於第三審?
(A)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
(B)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之搶奪罪
(C)刑法第 344 條第 1 項之重利罪
(D)刑法第 346 條之詐欺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5151
統計:A(16),B(163),C(90),D(30),E(0)

用户評論

azin0609】評論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iwillmakeit】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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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偉宸】評論

釋字已經更新囉,這題要舊題新解,全部都可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