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甲因病住院醫療,夜間,於病床上抽菸,由於極度疲累,菸蒂忘了熄滅而忽忽入睡,致引起火災燒燬醫院,並燒死住院病人 A,住院病人 B 亦因被焚傷致成植物人。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之行為,

【評論內容】

加重結果犯係先故意,後過失行為

依題意甲之行為為過失引起而非故意

故該當

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12 依憲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考試院院長之敘述,何者為最正確?(A)考試院院長不是考試委員,由考試委員推舉產生 (B)考試院院長本身亦為考試委員,由總統直接任命之 (C)考試院院長本身亦為考試委員,由總

【評論內容】

另外可以比較的,就是司法院大法官及監察委員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評論主題】24 下列有關世界各國警察歷史之敘述,何者錯誤?(A)日本警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兩個重要的改革措施,其中一個是統一於中央成立公安委員會,以防政治力介入(B)英國於 1964 年的警察法通過後,確定了

【評論內容】

一、警察權力被限縮許多

二、引進美國分權與具獨立性警察組織,內務部遭廢除,全日本設置獨立警察機構。中央及各都道府縣均成立公安委員會,以防政治力介入。

【評論主題】7 有關警察的教育訓練內容,下列的敘述何者正確?①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②警察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和專案訓練 ③警察常年訓練一般訓練包括個人訓練、組合訓練、業務訓練、幹部訓練及其他

【評論內容】

警察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和專案訓練

一般訓練有以下四項

1個人訓練

(1)學科訓練:A自行研讀      B集中實施每季1次,每次1天,每天8小時

(2)術科訓練:射擊訓練(基本應用訓練、戰鬥訓練)   每人每月集中體技訓練訓練8小時

2組合訓練: A日常訓練  B機會訓練

3業務訓練

4幹部訓練

專案訓練有以下兩項

1特定任務訓練

2特殊任務警力訓練

(1)基礎訓練

(2)保持訓練

(3)定期複訓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非屬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221 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B)曾犯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者(C)曾犯刑法第 231 條之 1 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者(D)曾犯組織

【評論內容】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n 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n 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者。

九...

【評論主題】四、某工廠內部有一部三相感應電動機,其銘牌上顯示之額定為 380 V、60 Hz、4 極、Y接、10 hp,另已知實際市電電壓下,定子側之單相等效電路電源相電壓為 220 V,定子漏電抗 jXs =

【評論內容】

71台上2304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評論主題】四、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題組】(一) 肉芽組織

【評論內容】

原因自由行為

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4 下列有關世界各國警察歷史之敘述,何者錯誤?(A)日本警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兩個重要的改革措施,其中一個是統一於中央成立公安委員會,以防政治力介入(B)英國於 1964 年的警察法通過後,確定了

【評論內容】

一、警察權力被限縮許多

二、引進美國分權與具獨立性警察組織,內務部遭廢除,全日本設置獨立警察機構。中央及各都道府縣均成立公安委員會,以防政治力介入。

【評論主題】7 有關警察的教育訓練內容,下列的敘述何者正確?①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②警察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和專案訓練 ③警察常年訓練一般訓練包括個人訓練、組合訓練、業務訓練、幹部訓練及其他

【評論內容】

警察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和專案訓練

一般訓練有以下四項

1個人訓練

(1)學科訓練:A自行研讀      B集中實施每季1次,每次1天,每天8小時

(2)術科訓練:射擊訓練(基本應用訓練、戰鬥訓練)   每人每月集中體技訓練訓練8小時

2組合訓練: A日常訓練  B機會訓練

3業務訓練

4幹部訓練

專案訓練有以下兩項

1特定任務訓練

2特殊任務警力訓練

(1)基礎訓練

(2)保持訓練

(3)定期複訓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非屬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221 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B)曾犯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者(C)曾犯刑法第 231 條之 1 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者(D)曾犯組織

【評論內容】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n 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n 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者。

九...

【評論主題】四、某工廠內部有一部三相感應電動機,其銘牌上顯示之額定為 380 V、60 Hz、4 極、Y接、10 hp,另已知實際市電電壓下,定子側之單相等效電路電源相電壓為 220 V,定子漏電抗 jXs =

【評論內容】

71台上2304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評論主題】四、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題組】(一) 肉芽組織

【評論內容】

原因自由行為

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32.有關領導與管理的區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領導強調執行性,管理強調創新性(B)領導依賴法定職權遂行控制,管理依賴個人魅力贏得信任(C)領導應用在轉換型領導,管理應用在交易式領導(D)領導是用

【評論內容】

管理:為達組織的既定目標所作的一些例行性、手段性及技術性的活動,是達成有效領導的必要手段

領導:涉及對組織基本目標的認同、瞭解和決定

管理的性質management

1.執行性

2.依賴法定職權遂行控制

3.用對的方法做事強調效率

4.應用在交易式領導

領導的性質leadership

1.創新性

2.依賴個人魅力贏得信任

3.做對的事強調效能

4.應用在轉換型領導

【評論主題】31.根據 103 年警政工作年報分析,103 年暴力犯罪、竊盜犯罪發生數及詐欺犯罪財損金額為近 10年來最低,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亦多能及時偵破,整體治安狀況平穩,惟可能影響治安因素有五項,下列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

影響治安因素

一、新興形態詐騙案件竄升

二、資訊科技犯罪型態持續變化

三、 面臨跨國(境)犯罪之治安難題

四、 通保法修法,降低偵查效能,影響國內治安

依修正通保法規定,通信紀錄調取均需事先向

(一)檢察官或法院聲請調取票,致本署165防詐騙諮詢專線無法即時依詐欺

案件被害端電話通信紀錄進行關聯性分析,予以設控攔阻斷話,阻斷

詐騙電話效能大幅降低。

聲請檢察官

(二)調取票至業者回復時間約49小時;聲請法官調取票至業者回復時間約

76小時,與施行前(102年)警察機關調取通信紀錄業者回復時間約

25小時相較,大幅增加調取時間,影響刑案偵辦效率。

五、現階段群眾運動及警力調度問題

(一) 現階段群眾運動之挑戰

現階段群眾運動有「抗爭組織化,成員...

【評論主題】26.下列有關資訊統計之管理(CompStat)之敘述,何者正確?(A)由英國倫敦大都會警察局所創(B)是一個革命性的警政管理方法(C)只適用於警政部門,不適用於其他市政部門(D)與治安資訊有關,與戰

【評論內容】

《警政管理系統(Compstat)》.是一個革命性的警政管理方法。.藉由高科技「斑點圖法」,警方可快速找到犯罪率高之地區,以研訂勤務策略。.電腦統計警政著重:持續輸入資訊、重視分析、組織彈性、第一線勤務策術規劃,以發揮預防性功能。.由證據為基礎的警政發展而來。.強調資料導向的問題確認與評估。.提供警察政策決策者最新正確治安訊息。.美國紐約市警局並進一步運用 COMPSTAT,發展成犯罪追蹤及責任管理之技術 →是一個有助於犯罪防制工作的實例。

【評論主題】8. 社區導向警政(community-oriented policing, COP)之 CAMP 模式有四個階段,其中,調整警察組織的勤務運作以回應社區的治安需求,係屬下列哪一階段?(A)Consu

【評論內容】警政學者David H. Bayley曾經對多國警政模式進行研究,他

將下列CAMP警政模式的操作性定義歸納為:

諮詢(Consultation)、調適(Adaptation)、動員(Mobilization)及問題解決(Problem Solving)四項,簡稱為CAMPS

【評論主題】2. 梅可望先生認為處理警察業務的五項基本原則為:①事前預防重於事後處置;②公私合力、善用非營利組織力量;③預防與偵防並重;④最先五分鐘重於最後五分鐘;⑤經常重於臨時。下列何者為正確:(A)①②③ (

【評論內容】

梅氏警察業務處理五原則:

一、事前預防重於事後處置

二、主動重於被動

問題導向警政模式,在勤務策略上由主動(proactive)先發式取代了反應式(reactive)

SARA模式:掃描(Scan)、分析(Analyze)、反應(Respond)、評估(Assess)四階段

三、經常重於臨時

以管理策略,長期性的計畫作為,指出警的方向和願景,並按部就班地從現狀邁向目標,採取預警式管理方法以避免危機發生

四、最先5分鐘重於最後5分鐘

縮短反應時間提高破案率

五、運用民眾力量與運用警力量並重

警力有限、民力無窮,警察業務有賴民眾參與,才能事半功倍

邱華君五項警察業務處理原則:

依法

正確

整體

時效

科學

【評論主題】68.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修憲代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修憲代表應定期改選,絕無例外 (B)修憲代表之任期,由修憲代表以修憲方式自我延長,法理上並無不妥之處 (C)修憲代

【評論內容】

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

【評論主題】35.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須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A) 受法院委託之鑑定人(B) 告訴代理人(C) 被告 (D) 辯護人(E) 證人

【評論內容】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評論主題】26 公司法規定公司有 4 種,但家數最多的則為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下列關於此 2 種公司之敘述,何者錯誤? (A)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之董事均可由非股東擔任 (B)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原則上可自

【評論內容】

董事資格及人數

有限公司:需具有股東身份;至少1位,最多3位。

股份有限公司:不需具有股東身份;至少3位。

【評論主題】22.下列何者可向檢察官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A)告發人 (B)被害人 (C)告訴人 (D)司法警察

【評論內容】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評論主題】24.被告犯下列何種罪名,經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得上訴於第三審?(A)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B)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之搶奪罪(C)刑法第 344 條第 1 項之重利罪(D)刑法

【評論內容】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評論主題】12.對本已具有自殺決意之人,提供助力以協助其完成自殺行為,此稱之為:(A)教唆自殺 (B)承諾自殺 (C)囑託自殺 (D)幫助自殺

【評論內容】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所處罰的行為有4種:1. 教唆他人使之自殺:是指本來沒有自殺意思之人,經行為人的誘發使其萌生自殺之意並進而為自殺之行為。 2. 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是指他人已有自殺意思,行為人從旁給予物質、精神、動作或言語上之助力,以遂其自殺意願達成之行為。 3. 受被害人囑託而殺之:乃行為人受原有自殺意思之人直接囑託,進而對之實施殺害行為,囑託須出於被害人自由之意思決定,而以直接、主動、明確、真摯之表示。 4. 得被害人承諾而殺之:獲得被害人自由決定之同意下,進而加以殺害之行為;所謂承諾指被動地、明確而真摯之同意表示。

【評論主題】7.法官就具體個案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各款情形,而就行為人該當之罪名於其法定刑範圍內所裁量之刑,稱之為:(A)處斷刑 (B)法定刑 (C)執行刑 (D)宣告刑

【評論內容】1.處斷刑:指對一定之犯罪,依法定之事由,於裁判時選擇法律所定之行或就法律上加減之刑,而決定賦予犯人之刑罰。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犯竊盜罪,應將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法定刑依刑法第134條加重至二分之ㄧ,在於該範圍處斷。 2.宣告刑:指裁判上實際訂對外所宣示之刑罰,例:甲殺人,宣判12年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3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處罰規定中,何種未經許可行為其法定刑得處死刑?(A)運輸鋼筆槍 (B)製造爆裂物 (C)販賣砲彈主要零件 (D)持有肩射武器

【評論內容】第 7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30 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魚槍,漁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魚槍,以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如何處理?(A)特殊生活習慣,不予處罰 (B)處以罰鍰 (C)處以罰金 (D)處以徒刑

【評論內容】答案應該是b第 20 條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前項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前二項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持有及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魚槍之罪,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仍得申請自製獵槍、魚槍之許可。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動報繳者,免除其處罰。

【評論主題】27 有關警察行政救濟之法律上特別規定,下述何者正確?(A)人民遭警察攔停查證身分,得向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B)人民因警察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對特別損失之補償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

【評論內容】A義務人利關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C行政訴訟D經原處分機關向法院聲明異議

【評論主題】12 依憲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考試院院長之敘述,何者為最正確?(A)考試院院長不是考試委員,由考試委員推舉產生 (B)考試院院長本身亦為考試委員,由總統直接任命之 (C)考試院院長本身亦為考試委員,由總

【評論內容】

另外可以比較的,就是司法院大法官及監察委員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對於"事實"之事項,須為嚴格證明。

【評論主題】8.甲因事需出國一年,臨行前將其所有之彩色印表機及二十萬元寄託給朋友乙,乙於甲出國半年後因債權人丙催討債務,急需三十萬元,乃將甲寄託之二十萬元交付丙以償還債務,又將印表機賣給丁得款十萬元應急。關於本案

【評論內容】警大釋疑:

1.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行為人所持有之物如為自己所有之物,即無侵占罪成立之餘地。本題甲寄託乙20萬元,並無特別約定必須返還原20萬元,故依民法第603條:「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同法第602條第1項後段:「…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同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等規定,乙於甲交付20萬元時,即已取得該20萬元之所有權,並非持有他人之物,自無成立侵占罪之餘地。

2.惟民法第603條規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如當事人約定其...

【評論主題】4.甲任由其所飼養的狼犬追咬乙,乙為了避免被咬,搶取丙的雨傘回擊狼犬,結果擊退狼犬,雨傘也斷了。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任由狼犬追咬乙可能為不純正不作為之傷害行為(B)乙搶取丙的雨傘之行為

【評論內容】B應是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1 梅可望先生根據政治學者的論點,把國家目的的變遷分為三個時期,首先是:(A)社會國時期 (B)經濟國時期 (C)警察國時期 (D)法治國時期

【評論內容】

首先是警察國時期,期次是法治國時期,二十世紀發展為社會國(或經濟國)時期。但警察國時期國家的目的,在於增加人民的福利,所以又名福利國時期。

【評論主題】25 下列理論,何者適合用來解釋我國警察預算的變化趨勢?(A) 菁英理論 (B) 博奕理論 (C) 漸進理論 (D) 系統理論

【評論內容】

C漸進決策的意涵:認為決策者在做決策時,著重從現在已有的政策或措施去找尋漸進的代替性政策,而不做大幅度的政策變動。換言之,新政策只是對過去政策做某些漸進修正而已。以實務而已,政府年度預算的做成,最足以說明此模式的特點

補充說明:

A菁英理論:公共政策反映菁英的利益與價值,而非群眾的需求。

B博弈理論:兩個或兩個以上參與者間,在某一情境下,對行動決策的選擇。

D系統理論: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統對外在環境所加諸力量的反應

補充

制度理論:政策及制度的產出

過程理論:政策及政治活動,也就是利害關係人的活動,此一過程包括......

團體理論:是多元主義政治下的產物

理性廣博決策:此模型假設決策者能夠依據充分完整的資訊,對問題的解決方案,作周詳理性的考慮,而制定最佳的決策

【評論主題】22 依據憲法規定,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如何?(A)降職 (B)停職 (C)免職 (D)休職

【評論內容】

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不得免職

非依法律,不得停轉減   停職轉任減俸~~~考N遍有時還是會看錯,要注意

【評論主題】3. 有關警察救濟法制之規定,下列何者屬相當訴願程序之性質?(A)集會遊行法之申復 (B)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C)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聲明異議 (D)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表示異議

【評論內容】行政懲處救濟身份重大改變。   復審(保訓會)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所以復審相當訴願程序性質

【評論主題】2. 下列有關警察官規之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官均由總統任官(B)警正、警佐職務,得交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遴任(C)曾經軍事院校勒令退學者,仍得任用為警察人員(D)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

【評論內容】D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特別法。不抵觸母法的情況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優先適用,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

【評論主題】19.有罪之判決確定後,下列何種情形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A)參與偵查之司法警察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B)原判決所憑之證物懷疑其為偽造或變造者(C)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

【評論內容】420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評論主題】25.證人有作證之義務,下列何者得拒絕證言?(A)曾與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B)現為被告之輔佐人(C)現為被告之伯父 (D)現為被告之表哥

【評論內容】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評論主題】14.下列有關「通緝」之規定,何者正確?(A)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藏匿者為要件(B)經公告後,司法警察得逕行逮捕被告(C)經公告後,檢察事務官得逕行逮捕被告(D)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簽名

【評論內容】第 87 條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25.證人有作證之義務,下列何者得拒絕證言?(A)曾與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B)現為被告之輔佐人(C)現為被告之伯父 (D)現為被告之表哥

【評論內容】a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現有)b  僅有法代才可拒絕證言c 三親等血親ok

【評論主題】21.夫妻甲乙經濟狀況長期不佳,再加上乙又臨盆在即,兩人整日愁容滿面,毫無喜悅可言,更悲慘的是,甲近日突遭解雇,生活陷入困頓,兩人不知如何度過難關。數週後乙在婦產科醫院順利產下一子 A,但兩人已決定不

【評論內容】D其此條規定在於殺害時間,如生母生下嬰兒馬上殺死,其由此罪來定奪,但如果生母產後5日以上才因羞愧殺死嬰兒,其構成刑法271條普通殺人罪

【評論主題】14.下列有關「通緝」之規定,何者正確?(A)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藏匿者為要件(B)經公告後,司法警察得逕行逮捕被告(C)經公告後,檢察事務官得逕行逮捕被告(D)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簽名

【評論內容】A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非以嫌疑重大且有逃亡藏匿為要件BC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D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正解

【評論主題】7 根據集會遊行法,下列有關集會、遊行時警察之作為的敘述,何者錯誤?(A)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B)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 (C)主管機關對利用婚、喪、喜、慶活動集會、遊

【評論內容】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第 8 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評論主題】18. 甲男將其所竊得的財物交由知情的女友乙上網拍賣,乙在網路上訛稱這些財物為自己所有而賣給丙,以下敘述何者為是?(A)甲男未保有其所竊之財物,因此尚屬未能保全贓物,故成立竊盜未遂罪(B)乙女以自己名

【評論內容】1.成立竊盜 所以錯誤2.成立詐欺 因為丙得到的並不是完整的所有權故仍受有損害(原所有權人仍可依949或950請求回復所有權)3.乙是牙保4.乙是該當牙保的要件而成立贓物罪

【評論主題】8. 有關刑事訴訟法中新修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是?(A)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訂定之(B)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情況急迫者可不通知辯護人訊問之日時及處所(C)只要

【評論內容】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5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下列何種訴訟?(A)民事訴訟 (B)行政訴訟 (C)刑事訴訟 (D)國家賠償訴訟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評論主題】26.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構成加重竊盜罪?(A)父母帶著就讀小三的孩子偷奶粉(B)在飛機上,偷乘客的隨身行李(C)帶著螺絲起子去別人家中行竊(D)於水災時,到大賣場行竊(E)在機場航站內行竊

【評論內容】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38 依據史實,中國秦、漢時期地方基層治安的職務為:(A)司隸校尉 (B)執金吾 (C)京兆尹 (D)亭長

【評論內容】

司隸校尉  秦漢之行政警察

執金吾  秦漢之保安警察

京兆尹  三國魏晉南北朝隋代之行政警察

亭長  秦漢三國魏晉南北朝隋代之基層治安

【評論主題】5 從規劃的角度來看,警察業務係根據目標,決定工作的內涵,並加以分工,因此警察業務的規劃層次屬性為何?(A)策略性規劃層次 (B)功能性規劃層次 (C)操作性規劃層次 (D)指導性規劃層次

【評論內容】

警察任務:策略性規劃層次   目標的掌握與方向的訂定

警察業務:功能性規劃層次   係根據目標,決定工作內涵,並加以分工

警察勤務:操作性規劃層次   重在實際的執行活度

【評論主題】19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所定之「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揭示家戶訪查應秉持 3 原則。下列何者不屬之?(A)誠信與比例原則 (B)行政中立原則 (C)迅速確實原則 (D)保守秘密原則

【評論內容】家戶訪查,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訪查n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評論主題】32.依行政執行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 行政執行應做成筆錄或報告書(B) 對人之管束,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經過報告主管長官(C) 對人之管束,必要時得以強制力實施(D) 對人之

【評論內容】b 35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 (構) 。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5.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法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合法使用警械,行為人無行政及刑事責任,僅有民事責任(B) 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行為人及國家均負補償責任(C) 合法使用警械致嫌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二項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爭點解析D違法使用警械因而侵害人民自由權者警械使用條例未規範侵害人民自由權,僅有因違法而致人受傷、死亡、財損,所以說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評論主題】23.下列對於「警察」敘述,何者正確?(A) 學理上警察與實定法警察二者不同 (B) 學理上警察主要強調其功能(C) 實定法警察為組織法上警察(D) 警察法之警察為學理上警察(E) 憲法第八條之警察機

【評論內容】廣義警察:學理上的警察、實質上的警察狹義警察:法定上的警察、實定法上的警察、形式上的警察、組織上的警察憲法上的警察廣義

【評論主題】40.下列何者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A) 受判決人 (B) 管轄法院之檢察官(C) 受判決人之配偶(D) 自訴人(E) 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

【評論內容】第 428 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評論主題】29 甲從事電動玩具機台維修工作,而取得電玩代幣 160 枚,友人乙提議以代幣投入自動販賣機內換取財物。由乙投入代幣,由甲負責拿取財物。甲、乙共同成立何罪?(A)詐欺罪 (B)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罪(

【評論內容】

不正使用收費設備 339-1:按摩機 電自收費器 遊戲機 電話就是你丟錢進去或是有類似的東西它本身就可以提供相關的服務

不正使用自動付款設備 339-2:提款機 本來就是看卡領錢 或正確的來說 是看電磁紀錄本來就是你輸入什麼指令就會自動執行款項進出

【評論主題】24 下列有關世界各國警察歷史之敘述,何者錯誤?(A)日本警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兩個重要的改革措施,其中一個是統一於中央成立公安委員會,以防政治力介入(B)英國於 1964 年的警察法通過後,確定了

【評論內容】

一、警察權力被限縮許多

二、引進美國分權與具獨立性警察組織,內務部遭廢除,全日本設置獨立警察機構。中央及各都道府縣均成立公安委員會,以防政治力介入。

【評論主題】7 有關警察的教育訓練內容,下列的敘述何者正確?①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②警察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和專案訓練 ③警察常年訓練一般訓練包括個人訓練、組合訓練、業務訓練、幹部訓練及其他

【評論內容】

警察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和專案訓練

一般訓練有以下四項

1個人訓練

(1)學科訓練:A自行研讀      B集中實施每季1次,每次1天,每天8小時

(2)術科訓練:射擊訓練(基本應用訓練、戰鬥訓練)   每人每月集中體技訓練訓練8小時

2組合訓練: A日常訓練  B機會訓練

3業務訓練

4幹部訓練

專案訓練有以下兩項

1特定任務訓練

2特殊任務警力訓練

(1)基礎訓練

(2)保持訓練

(3)定期複訓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是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警察得以實施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之職權?(A)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查證身分時,應於晚間九時前為之,避免妨礙公共場所之營業(B)警察對於已發生或依客觀合理判斷

【評論內容】

選項D小弟補充一下鑑識措施,這條大家比較少複習到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n 者。n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非屬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221 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B)曾犯刑法第 339 條之詐欺罪者(C)曾犯刑法第 231 條之 1 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者(D)曾犯組織

【評論內容】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n 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n 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者。

九...

【評論主題】32.依據「警察常年訓練辦法」,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及專案訓練,其中之一般訓練,包含下列何者?(A) 特定任務訓練 (B) 組合訓練(C) 特殊任務警力訓練 (D) 幹部訓練(E) 業務訓練

【評論內容】

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及專案訓練,其目標如下: 

一、一般訓練: 

(一) 個人訓練:以員警個人為對象,銜接學校養成教育,吸收新知新技 、陶冶品德修養、鍛鍊強壯體魄及充實各項勤 (業) 務執勤職能。 

(二) 組合訓練:以組合警力為對象,充實組合警力之執勤要領及技能。 

(三) 業務訓練:以各級業務人員為對象,充實專業知識及勤 (業) 務能 力。

(四) 幹部訓練:以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及分駐 (派出) 所以上各級主官 (管) 為對象,充實工作經驗、技能,傳 授幹部領導之能力。

(五) 其他訓練:前四目以外之一般性訓練。 

二、專案訓練: 

(一) 特定任務訓練:針對任 (勤) 務之特性及工作條件,設計課程施教 ,以充實特定任務執勤能力。 

(二) 特殊任務警力訓練:針對特殊任務警力,設計課程施教,以充實其 打擊重大暴力、組織犯罪及遂行其他特殊任務之能力。 

(三) 其他訓練:前二目以外之專案性訓練。

【評論主題】21.下列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有關無故跟追他人不聽勸阻之處罰解釋」敘述,何者正確:(A) 對個人行動自由權利之保護,並不因其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B) 參與社會生活,屬個人之行動自由,

【評論內容】憲法第22條,為立法方式之概括式說明,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有依賴大法官加以解釋,例如:隱私權,人性尊嚴,姓名權等,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23條,為比例原則,公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 1.法律保留原則:國家機關之行政行為,要有法律依據與授權,才具有合法性。 2.比例原則: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為比例原則。 3.公益原則:憲法第23條,其目的為增進公共利益,為公益原則。

【評論主題】四、某工廠內部有一部三相感應電動機,其銘牌上顯示之額定為 380 V、60 Hz、4 極、Y接、10 hp,另已知實際市電電壓下,定子側之單相等效電路電源相電壓為 220 V,定子漏電抗 jXs =

【評論內容】

71台上2304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評論主題】四、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題組】(一) 肉芽組織

【評論內容】

原因自由行為

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四、某工廠內部有一部三相感應電動機,其銘牌上顯示之額定為 380 V、60 Hz、4 極、Y接、10 hp,另已知實際市電電壓下,定子側之單相等效電路電源相電壓為 220 V,定子漏電抗 jXs =

【評論內容】

71台上2304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評論主題】四、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題組】(一) 肉芽組織

【評論內容】

原因自由行為

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甲因病住院醫療,夜間,於病床上抽菸,由於極度疲累,菸蒂忘了熄滅而忽忽入睡,致引起火災燒燬醫院,並燒死住院病人 A,住院病人 B 亦因被焚傷致成植物人。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之行為,

【評論內容】

加重結果犯係先故意,後過失行為

依題意甲之行為為過失引起而非故意

故該當

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39 行政機關實施間接強制之代履行,下列有關敘述,何者有誤?(A)凡義務人不於期限內履行者,均得由第三人代履行(B)所需之費用應由義務人負擔(C)所需費用由義務人預繳,多退少補(D)代履行得由執行機關

【評論內容】第 29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評論主題】35 下列對於行政執行法之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執行(B)行政執行之時效為三年(C)行政執行經提起聲明異議,即停止執行(D)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評論內容】第 10 條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評論主題】371.詩人王五見路上躺著無名死屍,心生慈悲,岀於善意而立即將之埋葬,則其行為係違 反下列何種法律? (A)社會秩序維護法 (B)刑法 (C)未違反任何法律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評論內容】第 65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評論主題】052.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其本質為: (A)行政執行罰 (B)行政秩序罰 (C)刑罰 (D)行政刑罰。

【評論內容】行政罰稱之為「罰鍰」刑事罰稱之為「罰金」,只要行政法條文中有處徒刑或罰金規定者均為「行政刑罰」。

【評論主題】四、某工廠內部有一部三相感應電動機,其銘牌上顯示之額定為 380 V、60 Hz、4 極、Y接、10 hp,另已知實際市電電壓下,定子側之單相等效電路電源相電壓為 220 V,定子漏電抗 jXs =

【評論內容】

71台上2304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