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處罰規定中,何種未經許可行為其法定刑得處死刑?
(A)運輸鋼筆槍
(B)製造爆裂物
(C)販賣砲彈主要零件
(D)持有肩射武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2936
統計:A(16),B(114),C(41),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azin0609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7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戶】Jacky To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所以本題無解?

【用戶】Nordicstar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