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子】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誠誠】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17條得限制住居有強制到場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拘提時起24小時內)1.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者1.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者2.顯有逃匿之虞1.顯有逃匿之虞2.顯有逃匿之虞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4.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 對執行人員拒絕陳述5.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需虛偽報告6.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2.經合法通知不到場4.有履行義務可能不履行 無其他執行方法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或虛偽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