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何種情形下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A)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B)經合法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評論主題】41 警察依法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幾日?(A) 10 天 (B) 20 天 (C) 30 天 (D) 2 個月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第3項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評論主題】33 下列有關集會遊行規範之敘述,何者錯誤?(A)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B)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二、國際機場、港口。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評論主題】22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何種情形下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A)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B)經合法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評論主題】19 有關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聲明異議之事項包括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B)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逕行撤銷或更正已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評論主題】17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非「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不得管收之情形」?(A)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B)被管收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傷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C)懷胎 5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評論主題】18 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之情形,何者錯誤?(A)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B)義務人已提出適當之擔保者 (C)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D)義務之履行經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 8 條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評論主題】16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加重減輕規定,下述何者錯誤?(A)過失行為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其處罰 (B)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多次違反同條款之行為,得加重其處罰 (C) 12 歲以
【評論內容】
社維法第 9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二、滿七十歲人。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評論主題】24 依據行政執行法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執行機關應考量以間接強制方法為先,非因情況急迫不得逕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B)怠金可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 5,000 元以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3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幾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A)1年 (B)3年 (C)5年 (D) 10 年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評論主題】11 下列違序行為,何者法定罰為處以罰鍰或申誡者:(A)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B)無故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C)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D)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
【評論內容】社維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評論主題】41 警察行使職權時,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應如何處理?(A)應依法繼續執行 (B)應請求支援 (C)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D)應依職權移轉其他機關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第 2 項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評論主題】5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應予以處罰者,下列何者正確?(A)以處罰故意為原則 (B)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皆應予以處罰 (C)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 (D)過失行為不予以處罰
【評論內容】
社維法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評論主題】48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原則上最長不得逾下列何期間?(A)三日 (B)七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第3項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評論主題】46 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有事實足認特定人民有觸犯刑法之虞者,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 料蒐集活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評論主題】44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攝影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 外,至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第 2 項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評論主題】43 警察依法查證人民身分,採取必要方法仍無法確認其身分時,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時間不得逾三小時,下列何者為其時間起算點? (A)至勤務處所時起算 (B)自上警務車時起算 (C)自受查證身分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第 2 項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評論主題】42 警察為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時,得依據下列何者之指定,對於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人民進行身分查證? (A)帶隊警官 (B)小隊長 (C)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評論主題】39 警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有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若無涉及犯罪或違法,事後應該如何處理? (A)保留 7 天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9 條第 2 項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種行為係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項目?(A)將補習班招生廣告夾附於停車場車輛雨刷上 (B)於酒吧內酒後喧鬧,經友人勸告後隨即離去 (C)因交通阻塞,心煩氣躁遂自己操縱交通號誌 (D)為生日助興
【評論內容】
社維法第 7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
【評論主題】27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法律性質為何?(A)依法令之行為 (B)業務上正當行為 (C)正當防衛 (D)緊急避難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 12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評論主題】26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A)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B)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C)自殺、自傷或有自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0 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 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