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非「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不得管收之情形」?
(A)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B)被管收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傷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C)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
(D)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4186
統計:A(0),B(64),C(8),D(6),E(0)

用户評論

白子桓】評論

D選項非不得管收事項

葉子】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