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有關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聲明異議之事項包括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B)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逕行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C)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D)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 止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129
統計:A(3),B(7),C(41),D(6),E(0)

用户評論

小蟲】評論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葉子】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