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2 條,下列何項不是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書面陳核之內容?
(A)蒐集資料之項目
(B)任務起迄時間
(C)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及其理由
(D)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625
統計:A(9),B(65),C(43),D(28),E(0)

用户評論

【用戶】Iamayuki感謝阿與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A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D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C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及其理由。

【用戶】我要當警察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因爲不可能知道任務會多久才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