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物經變賣後扣除必要費用後,應返還其價金之人不明且公告期間無人申請發還,才能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公告期間要多久?
(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1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4557
統計:A(2),B(7),C(44),D(105),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蟲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24 條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物經變賣後,於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應返還其價金與第一項之人。第一項之人不明時,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