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erry Chang】評論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釋字617號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無論營利與否,皆受憲法保障,但非絕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