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警察依法查證人民身分,採取必要方法仍無法確認其身分時,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時間不得逾三小時,下列何者為其時間起算點?
(A)至勤務處所時起算
(B)自上警務車時起算
(C)自受查證身分者簽名時起算
(D)自攔停時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5556
統計:A(8),B(1),C(1),D(215),E(0)
用户評論
【用戶】葉子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第 2 項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