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甲經檢察官以詐欺罪提起公訴,法院在進行審判程序時,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法院告知甲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甲無異議,進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問在本案中,有關證據調查與案件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在本案中,甲之自白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B) 在本案中,不適用交互詰問之規定
(C) 在本案中,證人於審判外之證言,得作為證據
(D) 在本案中,得不經合議審判
(E) 在本案中,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非常困難0.12
統計:A(4),B(16),C(15),D(20),E(17)

用户評論

【用戶】azin0609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可先調查被告自白可使用傳聞證據不需要交互詰問不需要合議審判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簡式審判的特色就是一個法官審理,審理時所採用的證據可不用嚴格調查(因為被告已認罪了),其他程序是照走的,所以不適用物證及書證的調查程序,連人證(證人及鑑定人)的調查程序也不用(交互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