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甲因涉犯竊盜罪,檢察官經偵查後,認應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乃命甲向某基金會提供義務勞務,緩起訴處分期間為 2 年。下列何者非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原因?
(A)甲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因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B)甲在緩起訴前,因犯賭博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緩起訴處分期間,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1 萬元,惟甲上訴,經地方法院合議庭於緩起訴處分期滿後,駁回上訴確定
(C)甲在緩起訴前,因犯竊盜罪,經檢察官起訴,在緩起訴處分期間,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月,緩刑3 年確定
(D)甲未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限內履行義務勞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5686
統計:A(39),B(365),C(65),D(41),E(0)
用户評論
【bonjour7073】評論
回二樓,參考看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項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