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njour7073】評論
(A)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項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D)第32條 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諸羅香腸】評論
本題敘述是甲、丙選任辯護人,看不出來是依31條所為指定辯護,不應該是適用31條第三項。個人認為答案應該是B
【@@】評論
多數辯護:1個被告+數個辯護人(不得逾3人:第31條第3項)共同辯護:多個被告+1個辯護人(不得與各該被告利害關係相反)第32條: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誠誠】評論
(C)每一被告可以選任3未辯護人 所以最多6個辯護人(D)分別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