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普隆龔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個人筆記(一)公物定義:公物須具被兩項要件:1.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 2.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下(二)公物依其使用目的可分為下列4種:1.公共用物: 指行政主體直接提供公眾使用之物,ex:道路.橋樑.廣場2.行政用物: 指行政主體或行政機關供內不使用之物,ex:警車.警槍.消防車.等3.特別用物: 指並非任何人皆可自由使用之公物,而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使用之工物,再許可範圍內使用人並有排他之權利。ex:山坡第保育利用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4.營照物用物: 行政法上一般所謂營照物係指行政主體為了供一定目的用途結合人與物所形成之繼續性設備之總體,即構成營照物之公物,ex:飛機場.港口.博物館.圖書館.等皆屬營照物用物。(人加物替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