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謝秉成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第27條I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議終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用戶】Lawrence
【年級】高三上